13101. 情形、起算点 与公告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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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 |
起算点 |
公告期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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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失踪 |
公民下落不明满2年 |
(1)通常是从失踪人下落不明的次日起算; (2)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之日起算; (3)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从战争结束之日起算。 |
3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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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死亡 |
公民下落不明满4年 |
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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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2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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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 |
3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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