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诉您如何向法院宣告亲人失踪、死亡

2017/11/21 10:48:28 1310

       在民事诉讼制度中,宣告失踪、死亡制度主要是为了消除因自然人长期下落不明所造成的不利影响。鉴于宣告失踪、死亡对他人来说意义重大,故只有满足法定的相应条件方可。
       对宣告失踪、死亡的,可以从如下方面进行理解:

       1. 情形、起算点 与公告期间


情形

起算点

公告期间

宣告失踪

公民下落不明满2

 

(1)通常是从失踪人下落不明的次日起算;

(2)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之日起算;

(3)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从战争结束之日起算。

3个月

 

 

 

宣告死亡

公民下落不明满4

 

1

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2

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

3个月

       2. 管辖
       由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3. 撤回申请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作出判决前,申请人撤回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案件,但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利害关系人加入程序要求继续审理的除外。
       4. 指定财产管理人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清理下落不明人的财产,并指定案件审理期间的财产管理人。
       指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公告期满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失踪的,应当同时指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
       5. 宣告失踪判决的证明作用
       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公民失踪后,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人死亡,自失踪之日起满四年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宣告失踪的判决即是该公民失踪的证明。
       6.申请宣告人的顺序要求
       宣告死亡厉害关系人由顺序要求,宣告失踪没有顺序要求:
      (1)配偶;
      (2)父母、子女;
      (3)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4)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或对该公民负有管理责任的组织。
       专家提醒:宣告失踪、死亡可在专业律师的协助下进行,可致电律师全国免费咨询热线:400--6262--163(不收电话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