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案件您需要向中级法院起诉,千万别弄错了
2017/11/22 11:1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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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院的层级分为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其中,大多是案件都需要由基层法院受理,但一些特殊的案件,需要其他法院受理。下面介绍中级法院的案件受理情况。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8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1、何为“重大”
包括①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 ②案情复杂的案件; ③一方当事人人身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2、何为“涉外”
以下任何一个因素涉外:①当事人;②经常居住地;③诉讼标的物;④法律事实。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诉讼标的额大或诉讼单位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包括如下一些:
1、海事、海商案件:有海事法院管辖
2、专利纠纷案件
(1)北京、上海和广东:由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2)其他地方: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3、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
(1)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2)例外: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
4、第一审商标民事案件: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5、对于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请求法院作出裁决的: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1)有约定的仲裁机构: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不明确:由仲裁协议签订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3)申请确认涉外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协议签订地、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4)涉及海事海商纠纷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协议签订地、申请人或被申请人住所地的海事法院管辖;上述地点没有海事法院的,由就近的海事法院关心。
6、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由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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