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死刑立即执行,复核程序后可能会改判

2017/11/27 11:29:59 955

       针对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判决后还应当经过死刑复核程序,只有经过死刑复核并核准的死刑判决发会发生法律效力,并最终对被告人执行死刑。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39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对于不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予以改判。故,死刑复核的三种处理方式为:
       一、核准死刑
      (1)直接核准: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的。
      (2)纠正后核准:原判认定的某一具体事实或引用的法律条款等存在瑕疵,但判处被告人死刑并无不当的,可以在纠正后作出核准的判决、裁定。
       二、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适用于如下四种情形:
       1. 复核后认定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 复核期间出现新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的;
       3. 复核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
       4. 复核后认为原审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三、改判
       改判是死刑复核程序后的一种例外。相关规定保留了最高人民法院对少数死刑复核案件部分核准死刑前提下的有限改判做法:
       1. 对一人有两罪以上被判处死刑的数罪并罚案件,认为其中部分犯罪的死刑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可以改判,并对其他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
       2. 对有两名以上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案件,认为其中部分被告人的死刑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可以改判,并对其他应当判处死刑的被告人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