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的无因性是您实现票据权利的关键法宝

2017/11/28 11:31:29 869

       我国《票据法》中的票据具有无因性、设权性、文义性、要式性等特征。其中,无因性是指票据权利人在行使票据权利时,无须证明给付原因,票据债务人也不得以原因关系对抗善意第三人,进行拒付,这意味着票据的效力不受票据赖以发生的原因行为的影响。
       举例说明:
       国天贸易公司为支付货款向太岁科技公司开具了一张金额为3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付款银行为农业银行。国天贸易收到太岁科技货物后发现有质量问题,立即通知农业银行停止付款。另外,太岁科技尚欠甲银行贷款40万元未清偿。
       问题1:该汇票须经农业银行承兑后才发生付款效力吗?
      《票据法》第44条规定,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故,国天贸易签发的是银行承兑汇票,经过付款人农业银行承兑后,方才发生付款效力。                                                       
       问题2:农业银行可否以太岁科技尚欠其贷款为由拒绝还款?
      票据法》第13条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另,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而所谓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本法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
       因太岁科技尚欠农业银行贷款未还,农业银行与太岁科技属于有直接原因关系的票据权利人和票据债务人,故农业银行可以提出抗辩。
       问题3:国天贸易是否有权以货物质量瑕疵为由请求农业银行停止付款?农业银行在接到国天贸易通知后仍向太岁科技付款的,农业银行是否需承担责任?
       太岁科技的的货物有质量问题,属于票据的基础关系存在瑕疵,根据票据的无因性,农业银行的付款义务不应受货物质量问题的影响,故农业银行不能拒绝付款,且农业银行付款后可以依据票据关系向出票人国天贸易主张追索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