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纠纷先予执行的条件
2017/12/5 10:4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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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作出之前,根据作为权利人的受害人申请,裁定法定的赔偿义务人向申请一方当事人给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或其他财物,或者实施或停止某种行为,并立即付诸执行的一种程序。
一起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导致受害人遭受人身损伤后,势必会产生相应的法定赔偿项目(如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费用);若导致受害人伤残或死亡,则还需要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因为医疗费是人身遭到伤害的受害人首先面对的问题,以及被扶养人生活费关系到被扶养人生活急迫的问题,故,人民法院一般对追索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受害人医疗费用的交通事故案件,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上述是说可以裁定先予执行,并非是应该裁定先予执行,也就是说,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是有一定的条件,需满足才会裁定先予执行。那么,有哪些条件呢?如下3个条件:
1. 交通事故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若不先予执行,将会严重影响申请人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
2. 被申请人有经济能力履行;不然裁定先予执行也没有什么意义,反而浪费国家资源;
3. 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申请人提供的担保可以是财保(财产担保),也可以是人保(保证人担保)。当然,保证人应 当有合法的收入或者是固定的资产(如存款、不动产的房屋等),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并出具书面的保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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