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合伙人个人债务的清偿规则
2017/12/18 10:4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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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法》第2条规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在有限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则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这样,现实中就会出现这样一个问题,当合伙人的个人债务与企业合伙债务同时存在时,如何进行清偿;此外,个人债务对合伙企业发生有哪些影响?
对于合伙企业合伙人个人债务的清偿规则,可总结如下:
1、两个不可以
(1)禁止抵销
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期债权抵销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2)代位行使权利禁止
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2、两个可以
(1)收益作清偿
作为债务人的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以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第三人债务时,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
(2)强制执行
第三人对合伙企业合伙人享有债权时,作为债权人,第三人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但法院在强制执行时,应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的权利----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需为作为债务人的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消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额结算。
★ 实例分析:
2016年8月,刘某因抄底买房,向张某借了50万元,约定借期4个月。4个月后,因房地产市场不景气,刘某亏损不能还债。
此时,一方面,张某可就刘某在合伙企业中分的的收益主张清偿;另一方面,可就刘某的合伙份额享有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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