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您民事诉讼中如何提起反诉?
2017/12/18 10:5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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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的反诉,是指在诉讼程序进行中,本诉被告针对本诉原告向法院提出的独立的反请求。反诉是一个独立的诉,人民法院准许本诉原告撤诉的,应当对反诉继续审理;被告申请撤回反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举例说明:
例1:甲公司起诉要求乙公司交付货物。但作为被告的乙公司向法院主张合同无效,应由原告甲公司承担合同无效的法律责任。这里乙公司的主张就构成了反诉。
例2:张某与刘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刘某依约支付租金。刘某则向法院提出租赁合同无效。这里,刘某的主张构成反诉。
对于反诉的构成要件,有:
1、本诉的被告对本诉的原告提出,反诉的当事人应当限于本诉的当事人的范围。
2、反诉与本诉有牵连关系。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联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3、在本诉进行中提出, 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
4、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且受诉法院对反诉有管辖权。反诉应由其他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另行起诉。
法院对反诉的处理:
(1)在一审过程中:可以合并审理;
(2)在二审过程中: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3)二审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的案件,提出反诉,可以合并审理;
(4)再审用二审程序时的反诉:按照二审方式处理;
(5)再审裁定撤销原判决、裁定发回重审的案件,提出的反诉,合并审理。
《民事诉讼法》第51条明确: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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