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的原因可以有这些:.....
2017/12/19 10:4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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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原因是适用破产程序所依据的特定法律事实,它是法院进行破产宣告所依据的特定事实状态。按照现行法律,破产原因是法院案件受理的实质要件。
我国对破产原因的规定,采取了内、外相结合的标准,有两种原因:
1. 不但要外部满足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内部要满足资不抵债;2. 不但外部要满足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内部要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具体来说,企业破产的原因有:
1.破产原因一: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1)“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即无力偿债,其含义是:债务人已全面停止偿付到期债务,而且没有充足的现金流量偿付正常营业过程中到期的现有债务。
下列情形同时存在,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① 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
② 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
③ 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
(1)“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主要指企业法人的资产负债表上,全部资产之和小于其对外的全部债务。
(2)破产原因二: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①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
②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
③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意味着债务人的任何一个债权人经法院强制执行未获清偿,其他每一个债权人都可以提出破产申请。)
④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
⑤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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