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清算时清算组这样组成

2017/12/27 11:34:57 1415

       清算是终结已解散公司的一切法律关系,处理公司剩余财产的程序。依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除因合并或分立解散无须清算,以及因破产而解散的公司适用破产清算程序外,其他解散的公司,都应当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清算。
       根据《公司法》第183条之规定,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关于清算组,可有如下内容:

公司清算时,清算组的组成

成立时间

      自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

 

 

 

 

 

 

 

成员组成

1. 自行清算的

1)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

2)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2. 指定清算:法院受理公司清算案件,应当及时指定人员组成清算组。清算组成员可从下列人员或机构中产生:

1)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

3)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

另,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股东的申请,或者依职权更换清算组成员:

1)有违反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行为;

2)丧失执业能力或者民事行为能力;

3)有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清算组的职责

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通知、公告债权人;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清理债权、债务;

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代表公司参与面试诉讼活动。

       ●公司法律顾问及纠纷处理,可致电律师全国免费咨询热线:400--6262--163(不收电话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