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侦查中的辨认流程,您可清楚?

2018/1/5 10:40:29 1624

       刑事案件中的辨认,是指侦查人员为了查明案件,在必要时让被害人、证人以及犯罪嫌疑人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尸体、场所或者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的一种侦查行为。辨认应当遵守法定的流程。
       1. 辨认的认定权
       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应当经检察长批准。
       2. 辨认的组织主体
       辨认要在侦查人员的组织下进行,主持辨认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3. 混杂辨认规则
      (1)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7人;对犯罪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10人的照片;辨认物品时,混杂的同类物品不得少于5件。对场所、尸体等特定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或者辨认人能够准确描述物品独有特征的,陪衬物不受数量的限制。
      (2)人民检察院在自侦案件的侦查中,辨认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为5到 10人,照片5到10张。辨认物品时,同类物品不得少于5件,照片不得少于5张。
       4. 单独辨认和见证人规则
       记名辨认人对同一被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应当由每名辨认人单独进行。必要的时候,可以有见证人在场。
       5. 不得暗示规则
       在辨认前,应当向辨认人详细询问被辨认对象的具体特征,禁止辨认人见到被辨认对象,并应当告知辨认人有意作假辨认应负的法律责任。
       6. 保密规则
       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辨认人不愿公开进行时,可以在不暴露辨认人的情况下进行,并应当为其保守秘密。
       7. 制作笔录
       对辨认经过和结果,应当制作辨认笔录,由侦查人员、辨认人、见证人签名。必要时,应当对辨认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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