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管辖的地区法院,您选对了吗?

2018/1/8 10:33:07 934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除了层级上的区分外,还有地区上的区分,也即,有的案件只能由某个地区的法院管辖,其他地区的法院不能插手。
       对于地区管辖,分为原告住所地管辖、被告住所地管辖以及特殊地域管辖情况:
       1、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4 )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5)被告被注销户籍的。
       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1)原被告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
       ① 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不到1年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② 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1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3)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
       ①被告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②被告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都有管辖权的情况
      (1)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当然,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也可管辖。
      (2)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当然,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也可管辖。
      (3)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专家提醒:管辖权的确定,可在专业律师的协助下进行,可致电律师全国免费咨询热线:400--6262--163(不收电话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