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内容
2018/1/11 10:3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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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的规定,公安交管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的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及鉴定的结果等,及时的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来作为交通事故案件处理纠纷的依据。那么,公安交管部门制作的事故认定书应该含有哪些内容才能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纠纷的依据呢?
一般来说,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包含以下7个内容:
1.写明道路交通事故的当事人;
2.涉及事故的车辆、道路与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3.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经过;
4.有关于道路交通事故的相关证据以及事故发生的原因分析;
5.交通事故的发生是哪方当事人存在过错以及意外原因都要注明;
6.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相应责任;
7.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交管部门的名称及制作时间。
道路交通认定书应由办案民警签字或盖章,以及加盖公安交管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专用章后,分别送达给交通事故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的有申请复核、调解以及诉讼的权利与期限。
以上是一般情况下的,还有以下两种特殊的:
其一是交通事故后一方当事人逃逸的且尚未侦破的,另外一方当事人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则认定书上应载明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受害人情况、能调查到的事实以及受害人的责任划分。
其二就是道路交通事故的成因无法查清的,则交通事故认定书上应载明发生交通事的时间、地点、当事人的情况以及能调查到的事实,分别送往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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