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诉您法院审判中,证据是如何作为定案证据的

2018/1/15 10:35:01 1101

       俗话说的好,打官司就是打证据,作为民事诉讼的原告方,要想法官在法庭上支持自己的主张,就得拿出切实可靠的证据出来,而且这些证据足以说服法官支持自己的证据主张,并进而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
       证据的有效性需要通过质证体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7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由此可知,证据只有经过质证后方可具有证据效力。
       那么,质证是如何进行的呢?对于质证,可从如下方面进行了解:
       1. 质证的内容
       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进行质证,并针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说明和辩论。
       2. 质证的对象
       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1)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证据;(2)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的证据;(3)法院依照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不属于质证对象。但应当在庭审时出示,听取当事人意见,并可就调查收集该证据的情况予以说明。
       3. 质证公开
       原则上在质证时应当公开,但存在例外的情况:当证据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应当保密的情形时,可以不予公开。
       4. 免于质证
       当事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认可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视为质证过的证据。
       专家提醒:证据贯穿于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 在收集、整理和向法庭提交上有想要的规则和技巧,当事人应当在爱专业律师的协助下具体开展,欢迎致电律师全国免费咨询热线400--6262--1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