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您案件的法官是否需要回避,请看这里?
2018/1/15 10:3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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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的回避制度,是指在民事诉讼(包括执行程序)中,审批人员(包括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如果符合一定的条件,依法将不能在继续对案件的审理或执行。
对于回避制度,可从如下方面进行理解:
1、法定原因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2)与本案有厉害关系的
①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②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持有本案非上市公司当事人的股份或者股权的;
③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
(3)与本案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4)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送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注:这种情况不仅要回避,还应当追究法律责任)。
① 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的;
② 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③ 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代理本案的;
④ 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借用款物的;
⑤ 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2、回避方式
(1)审判人员自行回避
(2)当事人申请回避:
① 方式:口头或者书面方式
②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对合议庭组成人员、独任审判员和书记员等人员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3)院长或审判委员会决定其回避的情形:审判人员有应当回避的情形,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由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决定其回避。
3、一个案只能参与一次
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书记员除外)
例外:发回重审的案件,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中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此限制。
4、申请回避的时间
通常在法院开始审理时提出,若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可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5、回避的决定权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含陪审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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