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企业设立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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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数规定 |
有限合伙企业由2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即: 有限合伙企业2≤人数≤50,有人数上限,而普通合伙没有人数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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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规定 |
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以区别于普通合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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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记载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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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协议除需要记载普通合伙企业协议应当记载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2)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和选择程序; (3)执行事务合伙人权限与违约处理办法; (4)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 (5)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的条件、程序以及相关责任; (6)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互转变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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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范围 |
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 但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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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事项 |
有限合伙企业登记事项中应当载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以及认缴的出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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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务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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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有限合伙企业的事务由普通合伙人执行,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也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不执行。不代表) 2. 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和合伙事务: (1)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2)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3)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4)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5)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6)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7)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8)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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