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和解协议书的制作和履行是这样的...
2018/1/18 10:3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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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有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通过查阅相关书面材料、听取当事人和其他 有关人员的意见等方式进行审查后认为和解是自愿、合法的,应当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和解协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1. 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2. 案件的主要事实;
3.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赔偿损失的,应当写明赔偿的数额、履行的方式、期限等。
4.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予以谅解,并请求或同意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从宽处理。
通常,和解协议书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各持一份,另一份交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附卷备查:
(1)和解协议书应当由双方当事人签字,可以写明和解协议书系在人民检察院主持下制作。检察人员不在当事人和解协议书上签字,也不加盖人民检察院印章。
(2)和解协议书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和审判人员签名,但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和解协议书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各持一份,另一份交人民法院附卷备查。对和解协议中的赔偿损失内容,双方当事人要求保密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 和解协议的履行
1.检察院参与下的和解协议
和解协议书约定的赔偿损失内容,应当在双方签署协议后立即履行,至迟在人民检察院作出从宽处理决定前履行。确实难以一次性履行的,在被害人同意并提供有效担保的情况下,也可以分期履行。
2. 法院参与下的和解协议
和解协议约定的赔偿损失内容,被告人应当在协议签署后即时履行。
3. 公安机关介入下的和解协议
应当及时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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