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的受理法院和合议庭组成是这样的..
2018/1/23 10:3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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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是指对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根据再审决定或再审指令,对案件重新进行审判的程序。
在再审问题上,对于受理法院和合议庭的组成,有如下内容:
1. 受理法院
上级人民法院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指令原审人民法院以外的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更为适宜的,也可以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审理。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79条第2款的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一般应当指令原审人民法院以外的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更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纠正裁判错误的,可以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审理。
2. 合议庭组成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原来审判该案的审判人员应当回避。
3. 审判程序
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知识扩展: 再审决定书
对决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除人民检察院抗诉的以外,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再审决定书。对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包括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可能有错误,需要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接收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1个月内作出决定,并将指令再审决定书送达抗诉的人们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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