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追索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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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索权行使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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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期前追索: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 ① 汇票被拒绝承兑的; ② 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逃逸的; ③ 承兑人或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2)期后追索 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刑事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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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索权行使的规则 |
汇票的 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全体行使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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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索权的丧失 |
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是,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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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追索 |
被追随人情形清偿后,可以向其他汇票债务人行使再追索权,请求其他汇票债务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 (1)已清偿的全部金额; (2)前项金额自清偿日起至再追索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3)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行使再追索权的被追索人获得清偿时,应当交出汇票和有关拒绝证明,并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费用的收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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