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退伙制度
自愿退伙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1. 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2. 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3. 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4. 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情形:
在不给合伙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合伙人可以不经其他合伙人同意而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法定退伙
●当然退伙的情形(五种情形:2死+2钱+1资格)
(1)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3)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4)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5)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名退伙的情形(针对合伙人有过错的情形)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1)未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3)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4)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退伙效力
退伙将发生如下效力:
① 退伙人丧失合伙人身份;
② 导致合伙财产的清理与结算;
③ 退伙并不必然导致合伙的解散;
④ 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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