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机关、单位或组织可以进行行政处罚!
2018/3/9 10:2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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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赋予了行政主体可以对违法行政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权利。那么,司法实践中,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有哪些呢?
1、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是实施行政处罚最主要的主体,但这并不意味所有的行政机关在所有的情形下均可实施行政处罚。
法律规定,只有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才能实施行政处罚行为,且其只能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而对于没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或其他组织,一般不能实施行政处罚。
比如,我国《行政处罚法》第16条明确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2、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行政处罚法》第17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换言之,授权组织是行政主体,可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3、受委托的组织
《行政处罚法》第18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由此可知,受委托的组织并非行政主体,因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应当由委托行政机关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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