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在被交警扣押期间出现损坏,谁应该负责?

2018/3/13 15:29:49 2136

       事故发生后,为了查明事故的起因,法律赋予了交警扣押车辆进行检验、鉴定的权利。那么,车辆在被交警扣押期间出现损坏的,谁应该负责呢?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相关规定可知,交警因收集证据的需要,扣押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与事故有关的物品的,应当妥善保管。
       由此可知,交警依法扣押车辆后,应当履行妥善保管扣押物品的义务。如因保管不善导致车辆出现损坏的,结合《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交警固然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当然,如果交警能证明其确已尽到妥善保管义务的,则无须承担责任。
       比如,车辆被扣押期间,因恶劣天气出现大面积降雨,导致车辆被淹损坏的。此种情况下,如果交警能证明其已组织人员全力抢救扣押车辆,但最后确因洪水上涨迅速导致车辆被洪水完全淹没的,交警可免责。
       此外,实践中,车子发生车祸后,交警依法扣押后,就会将其放到指定的地点,此时就会涉及到第三方管理的问题。那么,此种情况下,车辆停放处的管理人是否需要承担车辆损坏的责任?
       在针对管理人管理的问题上,管理人只需对其已经尽到管理义务的事实进行举证。管理人能举证证明自身确已履行到管理义务的,管理人可以免责。但是,若管理人无法举证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即需要承担事故车辆遭到损坏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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