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未到期,出租人要卖房,怎么办?

2018/3/22 10:18:15 855

       实践中,不少业主在出租房屋的同时,还会放盘,待价格合适时,就会将出租房屋出售。那么,如果租赁合同未到期的,出租人又要出售房屋的,此时应如何处理呢?
       《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由此可知,在租赁合同未到期的情况下,出租人出售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售房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购买,这是出租人的义务。
       相反,如果出租人出售租赁房屋未通知或者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购买的,那么该行为会因违反了法律规定而无效。但是,以下情况例外:
       (1)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2)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
       (3)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
       (4) 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4条规定表明,出租人出售房屋,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承租人不能主张优先购买权。
       针对承租人具有优先购买权的情况,在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无能力购买租赁房屋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此种情况下,由于租赁期限未到期,为防止承租人的权益遭到侵害,我国《合同法》第229条及《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9条规定表明,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权利义务。
       也即,承租人有权要求继续承租,而新的出租人须尊重承租人使用权的原状,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承租人继续承租或者要求承租人搬走,除非双方能够协商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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