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立的合同显失公平,应如何处理?

2018/3/23 10:49:03 839

       显示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在紧迫或者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订立的使双方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严重不对等的合同。由此可知,显失公平的合同违反了合同法关于公平合理的原则,效力待定。那么,实践中,当事人订立了显示公平的合同时,应如何处理呢?
       针对此问题,《民法总则》第151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由此可知,订立的合同显示公平的,受害方可以到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申请撤销合同。值得一提的是,显失公平的合同不等同于无效合同,无效合同是自始无效,而显失公平的合同在受害方未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撤销之前,合同依然有效。
       此外,法律为防止合同长期处于待定的状态,对撤销权的行使期限作出了一定的限制。《合同法》第55条规定表明,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撤销权。
       因此,如果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或者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在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合同发生效力,双方当事人应及时履行合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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