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

2018/3/27 10:23:11 1412

       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进行权利救济。行政相对人选择诉讼救济的,必然涉及到管辖法院的问题。那么,此种情况下,行政相对人应当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呢?
       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由此可见,行政相对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受诉法院的管辖情况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案件未进入复议程序,行政相对人直接起诉的,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案件经过复议,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决定的,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案件经过复议,复议机关作出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决定的,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此外,行政相对人在确定管辖法院时,还要注意级别管辖的问题。比如,《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1)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2)海关处理的案件;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4)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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