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方式有哪些?

2018/3/29 10:21:52 1006

       合同解除权是法律赋予当事人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手段,但是当事人在行使这种权利的时候,并不是随意而为的,它受到了《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的限制。那么,法律对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方式作出了哪些限制呢?
       结合《合同法》相关规定可知,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方式必须通过以下2种方式进行,否则不发生效力:
       1、以通知的方式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96条第1款没钱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由此可知,合同解除权的法定行使方式为“通知”(单方意识表示)、解除权的生效方式为“到达”(信息成功传递)。
       值得注意的是,《合同法》对通知的形式未作特殊要求,因此它可以包括书面、口头或其他形式,如特定情况下的传真、电子邮件等。但是,为了避免双方产生争议,当事人在行使合同解除权时,最好也采取书面的形式。
       2、办理批准与登记等手续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96条第2项明确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若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办理。
       由此可知,如果双方签订的合同法律有明确规定以有关机关的批准、登记为解除的特别生效要件的,那么需获得批准或办理登记后才可解除合同,否则不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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