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哪些事项?
2018/4/2 10:2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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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时,应当向当事人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那么,行政处罚决定书一般会载明哪些事项呢?
《行政处罚法》第39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当事人包括了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当载明其姓名、住址;当事人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应当载明法人组织的名称、地址。
2、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违法事实与证据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根据,因此行政处罚决定书上必须予以载明。
3、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机关给予当事人何种行政处罚,以及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均应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载明,以便于被处罚人清楚了解。
4、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是指当事人是以什么行为履行行政处罚,比如到指定银行交纳罚款、在一定期限内停止生产经营等。而期限是法律规定的或者由行政机关要求、限定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间,比如当事人应当在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交纳罚款等。
行政当事人不按照履行方式和限定的期限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执行措施,对当事人予以处罚。因此,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载明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5、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这是为了保障当事人的程序权利,因此法律要求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同时,必须向当事人说明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律救济途径及相关期限。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并加盖公章
这是任何法律文书必不可缺的载明事项,只有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才会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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