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期限约定不明,如何处理?

2018/4/2 10:27:37 1346

       履行期限约定不明,会对整个合同的履行形成障碍,因此实践中,当事人一般会在合同中约定一个履行期限,要求合同双方在约定的履行期限内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内容。那么,如果合同履行期限约定不明或者合同当事人忘记约定履行期限的,应如何处理呢?
       针对此问题,我国《合同法》第 61条明确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另行协议补充,如果协议补充不成的,应当根据合同的有关条款和交易习惯来确定。
       因此,合同履行期限约定不明或者合同当事人忘记约定履行期限时,合同双方可以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明确约定合同的履行期限。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即协议补充不成时,合同当事人就可以根据合同的性质、类型等,结合此类合同的交易习惯予以确定。
       此外,《合同法》第62条规定,如果合同的履行期限依照上述61条规定仍然无法确定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此处所述的“必要的准备时间”需根据合同的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那么,双方约定好履行期限后,如果一方不按合同履行期限履行合同内容的,应如何处理呢?
       结合实践经验和相关法律规定,合同当事人不按履行期限履行合同内容,可以分为以下2种情形:
       1、迟延履行
       在履行期限届满后履行合同义务为迟延履行,此时当事人应当承担迟延履行的责任,也即违约责任。
       2、提前履行
       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履行合同义务为提前履行,但是提前履行不一定构成不适当履行。《合同法》第71条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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