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应如何处理?

2018/4/4 10:18:53 989

       我国法律赋予了行政机关可以依职权对公民作出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决定的权利。那么,如果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如何处理呢?能否申请行政复议进行自我救济?
       《行政处罚法》第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由此可知,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通过以下2种途径进行救济:
       1、申请行政复议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有关上级行政机关提出复议申请,由其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
       值得一提的是,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要申请行政复议的,要注意申请复议的时效限制。我国《行政复议法》规定,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
       值得一提的是,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1)注意是否满足行政诉讼的条件,比如原告是否为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否有明确的被告、是否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以及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等;
       (2)注意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以免因错过诉讼期限导致无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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