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合同的法定事由有哪些?

2018/4/9 11:22:54 849

       合同设立的目的是维护双方的合法利益,防止任一方当事人随意解除合同。但是,实践中,当一些特定情况的出现,当事人就有权提前解除合同。那么,在哪些特定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提前解除合同呢?
       结合《合同法》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可克服的现象,比如地震、台风、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时,合同失去继续存在的意义,我国法律允许当事人通过行使解除权的方式将合同解除。
       比如,甲供货公司(生产性企业)因天灾造成生产线全部毁损,导致合同不能如期履行,此时对方当事人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
       (2)预期违约
       《合同法》第94条第2项明确规定,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对方当事人取得法定解除权。
       比如,甲与乙定将标的物A卖给乙,但甲实际上将标的物A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善意地取得了标的物A的所有权。此种情况下,乙有权行使合同解除权解除合同。
       (3)当事人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的时间内仍未履行
       当事人迟延履行主要债务,如果继续履行仍能实现合同目的,债权人就不能直接通知债务人解除合同,而是应当催告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但是,如果经催告后,债务人在合理的时间内仍未履行合同义务的,此时债权人获得单方解除权,可以解除合同。
       (4)当事人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当事人迟延履行合同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已经构成了根本违约,此时无须经催告程序,被违约人可以在违约人履行期限届满未履行合同时,即可通知对方解除合同。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不仅指《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还包括其他法律的规定。这是法律的“兜底条款”,主要是因为是考虑到前述4项列举了法定解除的情形,不能穷尽所有法定解除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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