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承租人在这些情形下解除租赁合同不算违约…
2018/4/10 10:5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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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当事人一般会在合同中对于什么情况下解除租赁合同、如何解除合同等内容进行明确约定。当双方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时,即可解除合同。但是,解除租赁合同,稍有不慎,就可能构成违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那么,哪些情形下解除租赁合同不算违约呢?
结合实践经验,出租人和承租人在下列情形下解除租赁合同,不算违约:
1、出租人解除租赁合同不属于违约的情形
(1)房屋租赁合同到期,房屋出租人按约收回租赁房屋的;
(2)出租人家庭人口增多,住房困难,与承租人协商收回租赁房屋的;
(3)承租人确实另有住房,承租房屋长期闲置,不能物尽其用的;
(4)承租人故意或者过失损坏租赁房屋的,如使用房屋过程中造成房屋主体结构损坏的;
(5)承租人改变房屋用途,拒绝修复或者赔偿的,如将住宅用房用于公司办公等;
(6)承租人迟延支付租金的,经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的;
(7)承租人未经过出租人的同意擅自将房屋转租给第三人的。
如存在上述任一情形,房屋出租人就可以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全部出租房屋或者部分出租房屋。
2、承租人解除租赁合同不属于违约的情形
在房屋租赁期间,如存在以下任一情的况,承租人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
(1)出租人未按时交付房屋,经承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交付的;
(2)出租人已交付的房屋存在缺陷,会危及承租人安全或健康的,如天花板爆裂,随着可能会跌落;
(3)出租人不履行检查、维修义务,以致危及承租人安全或健康的,比如房屋的电灯开关存在漏电状况,出租人未履行未休义务的;
(4)出租人交付的房屋不符合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致使承租人不能实现房屋租赁目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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