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个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对行政处罚的管辖有异议,怎么办?
2018/4/11 10:4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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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行政管理工作,我国法律对行政处罚的管辖作出了限制。《行政处罚法》第20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那么,2个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对行政处罚的管辖有异议的,应如何处理呢?
针对此问题,我国《行政处罚法》第21条明确规定,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不同的行政机关,他们共同的上一级机关也有所不同,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
1、争议各方是2个或以上人民政府的,则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人民政府指定管辖。比如,甲市下属的A县与B县政府因行政处罚的管辖发生争议,那么指定管辖的机关应当为甲市人民政府。
2、争议各方是同一政府所属的2个或以上工作部门的,行使指定管辖权的机关就是本级人民政府。比如,A县工商局和A县物价局之间发生行政处罚管辖权争议,指定管辖的机关应当是A县人民政府。
3、争议各方为不同政府所属的两个以上工作部门,则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1)发生管辖争议的2个或以上部门隶属于同一个行政主管部门,那么就由这个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2)发生管辖争议的2个或以上的部门不属于同一个行政主管部门,则应当由他们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指定。比如,甲省的A市交通局和B市公安局发生行政管辖争议的,此种情况下,则由甲省人民政府作出指定管辖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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