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组织卖血,强迫他人卖血的,构成犯罪

2018/4/16 12:03:28 1053

       血液是一种含铁的蛋白色素,存在于脊椎动物的红细胞内,主要功能在于从肺运输氧气到全身各组织。健康的血液可以在不同人体之间进行互换,故实践中存在卖血的行为,但卖血必须依法进行,否则为违法行为。
       我国《刑法》第333条规定了非法组织卖血罪、强迫卖血罪,其明确: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果触犯了上述罪名,并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依照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具体理解非法组织卖血罪、强迫卖血罪,有:
       1. “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
       其中“他人”必须是不特定人或多人,故劝诱特定个人出卖血液的,不成立犯罪。
       2. “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     
       其中,“他人”包括多人以及特定个人。如果使用暴力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以本罪论处。
       3. 触犯故意伤害罪的情形
       (1)非法组织他人卖血,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其中,“他人”应指卖血者,而不包括血液的输入者;其中的“伤害”限于重伤,即非法组织出卖血液,造成他人轻伤的,仍成立非法组织卖血罪。如果造成重伤的,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并使用重伤害的法定刑;如果行为致人死亡,则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
       (2)使用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卖血造成重伤的,以故意伤害致人重伤论处,应当适用故意重伤的法定刑,而且所判处的刑罚不能低于强迫卖罪的法定最低刑,即不能低于5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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