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如何处理?
2018/4/17 10:4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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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那么,如果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如何处理呢?
针对此问题,我国《行政处罚法》第51条明确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总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
2、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由此可知,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上述任一措施,要求当事人及时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值得一提的是,在上述的措施中,《行政处罚法》仅授权所有拥有行政处罚权的机关自行实施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对于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行政处罚法》并未单独授权,因此行政机关不能直接/自行实施,必须具有相关的授权。
此外,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可以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在经行政机关批准后,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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