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因破产重整裁员的,裁员范围有哪些限制?
2018/4/18 10:1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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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赋予了用人单位遭遇破产重整而确需裁减人员时,可以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裁减的权利。但同时,我国法律对用人单位的裁员范围作出了具体的限制。那么,用人单位遭遇破产重整需要裁员的,裁员范围有哪些限制呢?
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可知,我国法律不仅对用人单位不能裁减的人员类型作出了规定,还对应当优先录用的人员范围作出了规定,主要如下所示:
1、用人单位不得裁减的人员类型
《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表明,用人单位在经济性裁员时,“老、弱、病、残”员工不得裁减,其中包括: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裁减时应当优先留用的人员
《劳动合同法》第41条第2款规定明确表明,用人单位在经济性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1、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2、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3、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因此,用人单位因遭遇破产重整裁员的,在裁员前,最好根据上述规定将单位的职工划分为3个范围,分别是不得裁减的、优先留用以及可以裁减的,以免因错误裁减导致惹上“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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