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行政机关当场收缴罚款,是否合法,看这里...

2018/4/23 10:58:42 2448

       为了确保行政处罚中的罚款能够得到有效的规范与控制,我国法律规定行政处罚的罚款收缴遵循“罚缴分离”的原则,即罚款决定机关与收缴罚款机构应当相互分离。但是,为了便利当事人以及确保罚款决定得到执行的目的,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那么,实践中,哪些情况下行政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呢?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47、48条规定可以知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1、依据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1)依法给予20元以下的罚款的;
       (2)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2、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法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由上述可知,在符合一定情形下,执法人员可以依职权当场收缴罚款,也可以依当事人提出而当场收缴罚款。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行政处罚法》第49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因此,如果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而未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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