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拒不开具离职证明,劳动者应如何维权?
2018/4/26 10:3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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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中,多数用人单位因担心承担法律规定的连带责任,一般会要求劳动者在入职时提供离职证明。但是,有时候原供职单位可能会因劳动者离职时未配合办理工作交接手续等原因刁难劳动者,拒绝向其出具离职证明。那么,此种情况下,劳动者应如何维权呢?
《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由此可知,出具离职证明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向劳动者出具离职证明。那么,如果用人单位藐视该条规定,明知而为之的,劳动者可通过以下途径进行维权:
1、向当地的劳动行政部门投诉,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
《劳动合同法》第89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因此,公司拒不开具离职证明,劳动者可以向当地的劳动行政部门投诉,比如到劳动局、劳动监察部门等投诉,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2、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仲裁委裁决用人单位出具离职证明及赔偿损失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相关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辞职等事宜引发劳动争议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因此,公司拒不开具离职证明的,劳动者可以向具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用人单位出具离职证明。
此外,劳动者因用人单位不出具离职证明造成损失的,比如无法享受失业待遇的,劳动者可以依据上述《劳动合同法》第89条规定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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