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馆不合格供餐,致多人食物中毒,会受到何种处罚?

2018/4/27 10:23:25 1454

       实践中,很多餐馆为了节省成本,在经营中会通过一些特殊渠道购进一些廉价、无生产厂家的食用油,这种情况极易引发食品安全隐患。那么,对于餐馆不合格供餐的这种行为,行政机关会处以何种处罚呢?
       《食品安全法》第41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不符合卫生要求的,由卫生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此外,如果因食物不合格导致多人中毒的,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的有关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停止生产经营,销毁导致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卫生许可证,并同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1、造成中毒或者疾患人数10人以下,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至5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元至30000元的罚款;
       2、造成中毒或者疾患人数在11人至30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2至5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至40000元的罚款;
       3、造成中毒或者疾患人数在31人至100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至5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至50000元的罚款;
       4、造成中毒或者疾患人数101人以上或者人员死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4至5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0000元至500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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