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立合同时隐瞒与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合同效力应如何认定?
2018/4/27 10:2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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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不少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为了能获取更高的利益,隐瞒了与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比如,在二手车交易市场,当事人为了自己的车能卖个好价钱,虚报或者隐瞒车辆的实际车况。那么,这种情况下,合同的效力应如何认定呢?隐瞒事实的当事人一方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54条第2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由此可知,一方当事人隐瞒与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而订立的合同,属于可撤销、可变更合同,受到损害一方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而针对隐瞒与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当事人需要承担什么责任的问题,我国《合同法》第42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由此可知,如果当事人隐瞒的重要事实对双方订立合同起到了决定性作用,且另一方当事人基于此造成了损失的,当事人应承担缔约过失的损害赔偿责任。
最好,值得一提的是,损失赔偿的限额以对方当事人造成的损失为限,其中包括直接利益的减少,如谈判中发生的费用,以及当事人因此失去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机会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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