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经济性裁员的,应如何补偿被裁减的劳动者?
2018/4/28 11:2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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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性裁员是法律赋予企业的一项权利,主要适用于企业破产重整、生产经营状况严重困难等情形。企业经济性裁员,必然会损害劳动者的权益。那么,此种情况下,企业应如何补偿被裁减的劳动者呢?
《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明确表明,用人单位因破产重整、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等原因实施经济性裁员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与此同时,《劳动合同法》第47条对经济补偿的标准作出了规定,规定表明: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上述所称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由此可知,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的,应向被裁减人员支付其在本单位工作时间1年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即,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多少年,就向其发给多少个月的经济补偿金,但最多不超过12个月。
▲注 意:如果被裁减人员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的月平均工资,企业应当按照单位的月平均工资向被裁减人员计发补偿金。
因此,劳动者遭遇裁员事件的,要注意根据上述规定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补偿,以免损害自身利益。如果用人单位拒绝支付或者以经济困难为由拖延支付经济补偿的,劳动者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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