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未出具离职证明致劳动者损失的,需承担哪些赔偿责任?
2018/5/3 10:3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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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离职证明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如果用人单位不依据法律规定给劳动者出具离职证明,可能会给劳动者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自主创业优惠政策等方面造成阻碍,从而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为此,我国法律明文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那么,如果因用人单位未出具离职证明造成了劳动者损失的,用人单位需要承担哪些赔偿责任呢?
结合司法实践经验可知,单位未出具离职证明造成劳动者损失的,用人单位需要承担以下赔偿责任:
1、劳动者无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损失赔偿责任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19条中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拒不向职工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导致职工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单位未出具离职证明,造成劳动者无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该损失由用人单位承担。
2、劳动者因缺乏离职证明未能成功就业导致的工资损失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91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正因为此,实践中大部分用人单位在招聘录用劳动者时,都会要求劳动者提供离职证明,否则不录用。如此一来,就会造成劳动者就业方面的损失。因此,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利益,法律规定劳动者因缺乏离职证明未能成功就业导致的工资损失,由用人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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