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适用简易程序实施行政处罚?
2018/5/10 10:3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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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又称当场处罚程序,是指对于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处罚较轻的情形适用的简便易行的快捷处罚程序。那么,实践中,哪些情况下适用简易程序实施行政处罚呢?
《行政处罚法》第33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由此可知,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为:
(1)公民的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
(2)行政处罚为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
此外,适用简易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流程如下所示:
1、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2、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值得一提的是,《行政处罚法》并未明确要求适用简易程序只知道行政处罚决定书须加盖行政机关印章。
3、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4、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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