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的行政处罚追诉时效是怎么样的?
2018/5/14 10:3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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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追诉期限,是指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可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期限,该期限届满后对该违法行为不再给予行政处罚。那么,法律规定的行政处罚追诉时效有多久?
《行政处罚法》第29条规定,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由上述可知,该违法行为发生后的两年内,对该违法行为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未发现这一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事实,在两年后,无论在何时发现了这一违法事实,对当时的违法行为人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值得一提的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8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6个月内公安机关没有发现的,不再处罚。因此,对于违反有关治安管理方面的行政违法行为,追诉时效就应以6个月为限,不再执行两年的规定。
最后,值得注意的是,在计算追诉期限时,应当把握以下2点内容:
1、时效的规定期限是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就开始计算的。
“违法行为发生之日”,是指违法行为完成或者停止之日。比如,私家车非法营运的,在路途上用了2天时间,应当以最后一天将乘客送达目的地起开始计算追诉期限。
2、对于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连续”、“继续”状态是指违法行为人连续实施同一种违法行为,且这些违法行为触犯的是同一行政处罚规定。
比如,行为人多次出售损害人体健康的“豆猪肉”,该行为就是处于“连续”状态的,由于违反了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因此在计算行政处罚的追诉时效时,要从其最后一次出售“豆猪肉”的时间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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