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2018/5/17 10:2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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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鉴定是对事故受害人的伤情进行等级上的一种评定,对于受害人而言意义重大,毕竟日后受害人主张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项目损失时,都将以伤残鉴定的结论为基准进行计算。那么,实践中,当事人对伤残鉴定结论不服的,怎么办呢?能否申请重新鉴定呢?
由于伤残鉴定的结论是一种专家证人提供的证言,为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利益,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对伤残鉴定不服或者有异议的,可以通过诉讼的手段来排除或者降低伤残鉴定结论的证明力,使其不被法院采纳,从而达到重新进行伤残鉴定的目的。
那么,当事人对伤残鉴定结论不服的,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重新鉴定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7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1)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3)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4)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由此可知,如果当事人有证据证明鉴定结论存在上述任一情形的,可以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但是注意,法律规定存在缺陷的鉴定结论如果能够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法院一般不予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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