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方对受害人的伤残鉴定结论不服的,应如何处理?
2018/5/18 10: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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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受害人为了能够获得更高的赔偿款,通常会在伤残鉴定方面下足功夫,比如委托对自己有利的鉴定机构,尽可能将伤残等级评高一点。那么,此种情况下,如果肇事方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应如何处理呢?
结合司法实践经验可知,受害人获得伤残鉴定结论的方式有2种,一种是自行委托有资格的伤残评定机构进行评定,另一种是由法院指派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评定。因此,肇事方对伤残鉴定结论不服的,可分以下2种情况讨论:
1、受害人自行委托机构进行伤残鉴定的
此种情况下,肇事方可以待受害人起诉到法院后,在庭审中对伤残评定表示有异议,向法院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此时肇事方要举证证明对方自行鉴定的结论存在违法之处,否则其申请重新鉴定的主张不被支持。因此,从肇事方的利益出发,如果肇事方不知晓如何举证的,建议尽早委托专业律师,做好应诉准备。
2、法院指派鉴定机构进行伤残鉴定的
《证据规定》第27、28条规定表明,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在有证据证明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1)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3)鉴定结论明显信据不足的;
(4)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因此,此种情况下,肇事方对受害人的伤残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通过诉讼的手段来进行救济。
比如,收集与上述情形有关的证据用于证明该次伤残鉴定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在法庭中对该证据进行质疑,质询鉴定人等,使法院不予采纳该鉴定结论,从而达到重新鉴定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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