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不服一裁终局的裁决结果的,应如何处理?
2018/5/18 10:1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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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对“一裁终局”的劳动争议案件作出了明确规定,规定表明:因下列事项发生的劳动争议,实行“一裁终局”,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那么,如果用人单位对上述实行“一裁终局”争议的裁决结果不服的,应如何处理呢?
为保护用人单位的救济权利,我国法律赋予了用人单位对一裁终局的裁决结果不服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的权利。
与此同时,我国法律对用人单位行使撤销裁决申请的权利作出了限制。《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9条规定表明,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上述2类实行“一裁终局”的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撤销裁决:
1、仲裁裁决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时违反法定程序的;
4、仲裁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也即,用人单位对裁决结果不服的,但若无证据证明“一裁终局”的仲裁裁决存在上述6种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最后,值得一提的是,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用人单位应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期满不起诉的,视为放弃诉权,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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