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不办理离职交接手续,用人单位能否拒绝出具离职证明?
2018/5/21 10:5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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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劳动者离职时不配合用人单位办理工作交接手续的,有些用人单位就会拒绝出具离职证明作为报复。那么,用人单位的做法是否违法呢?我国法律对此又有哪些规定呢?
《劳动合同法》第50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由此可知,只要双方解除或终止了劳动合同关系,用人单位就应该根据法律规定向劳动者出具离职证明。而劳动者是否已经办理了工作交接手续,并非用人单位出具离职证明的前提条件。
相反,出具离职证明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拒绝出具离职证明的,行为违法,劳动者有权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9条规定主张权利。
那么,在劳动者不配合办理离职交接手续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如何处理才合法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50条第2款规定可知,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由此可知,劳动者不办理离职交接手续,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者办结工作交接前拒付经济补偿金,以督促劳动者履行办理工作交接的义务。
【相关链接】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办理离职交接手续为由拒绝出具离职证明的,劳动者应如何处理?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9条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相关规定可知,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办理离职交接手续为由拒绝出具离职证明的,劳动者可以通过以下2种途径进行救济:
(1)向当地的劳动行政部门投诉,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出具离职证明;
(2)向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仲裁委裁决用人单位出具离职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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