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无效,承租人还需要支付租金吗?
2018/5/22 10:2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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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致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很多,比如以违法建筑物为标的物订立的房屋租赁合同或者一方以胁迫的手段订立的租赁合同,均作无效处理。那么,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承租人是否需要支付租金呢?
我国《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由此可知,房屋租赁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后,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返还已经支付的租金,这也意味着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承租人无需向出租人支付租金。
但是,考虑到承租人实际占有房产的因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明确规定,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当事人一方可以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
此外,《合同法》第58条规定还表明了,导致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过错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例如,因出租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导致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此种情况下,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承担因合同无效造成的经济损失赔偿责任。值得注意的是,此处的“经济损失”仅限于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间造成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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