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对一裁终局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应如何救济?

2018/5/23 10:36:50 1305

       一裁终局是劳动争议经仲裁庭裁决后即行终结的制度,能够让大量的劳动争议案件在仲裁阶段就得到解决,有效地缩短了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时间,提高了劳动争议仲裁效率,保护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那么,哪些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一裁终局制”呢?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规定可知,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1)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由此可知,因上述事项发生的劳动争议,实行“一裁终局”,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那么,此种情况下,如果劳动者对一裁终局的裁决结果不服的,应如何处理呢?劳动者可以通过哪些途径进行救济呢?
       为充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利益,我国法律对劳动者不服一裁终局的裁决结果作出了相关规定,规定表明:劳动者对上述第47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此,劳动者对一裁终局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进行自我救济。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劳动者提起诉讼的期限为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如果劳动者期满不起诉的,视为放弃诉权,此时仲裁裁决书就会对劳动者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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