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待定的合同未被追认,当事人可以主张缔约过失赔偿吗?
2018/5/25 10:5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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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规定,效力待定的合同被追认后可以继续履行,即为有效合同。但是,如果合同未被追认,比如擅自买卖共有房产,其他共有人未追认的,此种情况下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当事人能否主张缔约过失赔偿呢?
缔约过失赔偿,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因此,效力待定的合同未被追认,合同无效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主张承担缔约过失赔偿责任。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合同一方在主张缔约过失赔偿时,首先确定自身在合同订立中是否存在过错。
比如,在共有房产买卖合同中,如果买受人明明知道涉案房产不属于一个人的情况下,仍与买卖人签订合同的,此种情况下,因效力待定合同未被追认造成的损失,应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最后,值得一提的是,缔约过失赔偿的范围既包括当事人的直接损失,如为了订约而赴实地考察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因缔约过失导致合同无效、被变更或被撤销所造成的实际损失等;也包括当事人因此造成的间接损失,如因信赖合同有效成立而放弃的获利机会损失、利润损失及其他可得利益损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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