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一审后还可以上诉吗?
2018/6/4 10:5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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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二审程序,也即上诉审程序,是指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法院尚未生效的第一审判决或裁定,依法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上一级法院据此对案件进行再次审理所适用的程序。
1. 上诉的提起
(1)上诉人
一审程序中的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经授权的委托代理人,都有权提起上诉。
(2)上诉的期限和途径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提出上诉,既可以通过原审法院提出,也可以直接向第二审法院提出。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法院提出的,第二审法院应当在5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法院。
2. 二审设立方式
二审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在二审审理时,开庭审理是原则,不开庭是例外。 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但是,如果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和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实行全面审理原则,应当对原审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范围的限制。
● 审理期限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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